• 凯查杜里安认为,性行为说到底是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三种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很难说其中哪一种力起的作用更大。
  • 罗素……提出……性道德对任何社会以及该社会的经济来说都是必要的。
  • 20世纪20年代后期的性革命世界大会讨论了审查制度、结婚和离婚的法律、控制生育的立法行动、对堕胎和同性恋行为的歧视等问题。
  • 综上所述,我们一方面应当肯定百年间性学的启蒙作用,它对保守的性道德产生了强烈冲击;另一方面应当警惕性学这套话语给人们造成的新的压抑与束缚,以便为人类的性活动争取一个更加合理、更加宽松的空间。
  • 性欲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一种带有创造或审美意味的自我表现形式。
  • 人的性快乐也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刺激性器官和性感带所带来的快乐;另一类是性交的快乐。将性快乐仅仅视为性交的快乐是不确切、不全面的。
  • 恋母情结和恋父情结代表着幼儿期性欲的巅峰,而幼儿期性欲对成年人的性欲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 同性恋现象分布极广,既包括在地域上的分布,也包括在社会阶层中的分布。无论古今中外,无论社会的文明发展程度如何,都有同性恋这种现象存在。
  • 双性恋者通常同时拥有同性和异性伴侣。从金西的同性恋异性恋连续谱系理论来看,双性恋的存在是合乎情理的。
  • 已经观察到的双性恋行为模式有以下几种表现:尚未确定自己性倾向的青年,同时尝试两种经历;与某一性别的人发生性关系,但心里想的是另一性别的人;对男女两性采用不同的性脚本,在两性之间摇摆不定;由于个人历史和道德背景,忽略刺激源问题,忽视性脚本中性别因素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感情关系为媒介,具有同时喜爱两性的积极倾向。
  • 在对待非典型性性倾向的问题上,一个基本的态度是人格平等的态度,所谓平等既包括一种容忍和接纳的态度,也包括尝试去设身处地地理解对方的胸襟,至少是应当尊重具有与己不同的性倾向的人的人格。他们也许属于另类,但是绝不应当将其视为次等人类。另类并不等于劣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与众不同的性倾向的人也是公民,既是公民,其公民权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是当今世界所有文明人的共识。
  • 与正常情况相比,充分的挺立和硬化可能使乳头伸长0.5-1.0厘米,底部直径扩大0.25-0.5厘米;其次是静脉扩张,从兴奋期向平台期转化时,乳房会明显增大。
  • 阴蒂是人类身体上唯一除快感之外没有其他功能的器官,其象征意义常令女性主义为之大书特书。
  • 平台期的充血主要出现在阴茎头,阴茎头的颜色也会发生变化,将近20%的被试龟头变为紫红色。
  • 婚前性交是性欲宣泄的一个主要途径。男性大多数有过婚前性交,女性的婚前性交比例在性革命后也越来越接近男性。
  • 所有此类研究得到的一个共识是,大多数女性并不会自然而然地从性交活动中获得性高潮;女性常常不能在性交过程中达到性高潮;在性交过程中达到性高潮的体验,根本就不是大多数女性的体验。
  • 正因为人们将生育当作性欲的唯一目的,性交才成为性欲唯一合法的宣泄途径,与此相应,性交也被当作女性获得性高潮的唯一合法途径;正因为男权制思想将男性理所当然视为性交活动的主角,因此没有这个主角参与的性高潮就没有了合法性。
  • 对于许多人来说,性幻想是非常重要的,它支撑自慰行为,甚至它本身就包含着快乐的成分,使性脚本得以丰富和变化,为生活带来乐趣。
  • 一般来说,个人的性资源被认为是属于其伴侣的。
  • 一个具体的个人,可以同时既是性的积极分子,又是社会上的杰出人士。
  • 这就说明人的性活动频率是受社会地位、社会群体、价值观及信仰影响的。
  • 有古希腊雄辩家德莫斯特尼斯的话为证:“我们拥有妓女为我们提供快乐,拥有侍妾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要,而我们的妻子则能够为我们生育合法的子嗣,并且料理家务。”
  • 此外,性的快乐与婚姻的幸福似乎并不是完全同步的,仅仅获得性的快感并不能保证拥有幸福的婚姻关系。
  • “外遇”是人们用来形容婚外性行为时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外遇”有时指有感情卷入并且持续时间很长的婚外性关系,但通常都是所谓的“旅行模式”或“突发模式”。
  • 因为婚外性行为是受到社会环境制约的,按照各种社会责任构建起来的日常生活通常并不允许这种行为,于是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偶尔的“开放空间”或“开放时间”中。
  • 在传统社会中,婚姻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生育,如今婚姻和生育之间的紧密关系已变得松散。
  • 有一种反对避孕的观点认为:生育是女性性活动的唯一合法功能。女性的生育年龄是从14岁到50岁,如果将生育限制在2-3个孩子上,那便意味着这几十年的性生活中,女性根本没有正规地履行女性的功能,而仅仅是为她的男人服务,服务于他的性欲望。
  • 福柯曾经提出过一个惊世骇俗的观点:强奸罪应当被视同于伤害罪,而不是性的犯罪。他说:“人可以制造这样一种理论话语,即:在任何情况下性都不应当以任何理由成为惩罚的对象。当我们惩罚强奸时,一个人应当仅仅是因人身暴力受惩罚,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受惩罚。因此可以说,它仅仅是攻击行为而已:从原则上讲,在用拳头打一个人的脸或用阴茎插入一个人的生殖器之间没有什么区别。”
  • 萨德认为,没有任何一种性行为方式是不可以的,是错误的,或者是病态的。按照福柯的思想,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在性的范畴中,它就不是犯罪,不是伤害;如果它是犯罪,是伤害,是强迫,是暴力,那它就不再属于性的范畴。因此,性的一切方式都是应当允许的,性的一切方式都不应当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
  •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习俗和话语是在如何塑造人们自以为“自然而然”的观点和看法,它们是如何控制了人们的思维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它们又是如何压抑了人们的自由思想的。
  • 福柯的深刻之处就在于此,是他告诉我们:不是别人剥夺了我们的自由,是我们自愿被剥夺了自由思想的权利,权力就是这样来建构我们的主体的。
  • 性不关法律的事。它或者属于道德的范畴,或者属于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的范畴。而法律不应当干涉道德范畴之内的事,更无权干涉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
  • 《易经》是用阴阳对立的思想表现性交,这种象征手法取代了古老的以自然现象表现性交的方式,如“云雨”,它是指天地在暴风雨中交媾,而这种说法直到今天仍然是性交的标准文言表达。
  • 就像现在有人以为艾滋病是对同性恋的惩罚那样,过去也有人相信梅毒是对性自由的惩罚。
  • 西方向性解放的方向转变,而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却向禁欲主义的方向转变。
  • 从人权角度看,性是每一个人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应当受到歧视、迫害或惩罚的对象。
  • 然而,许多女性对于自身的性欲如果不是过于无知,便是过于窘迫。仅仅谈性便很窘迫,更不要说做了。根据一项近期的调查,中国老年女性中竟然有28%不知道性高潮是怎么回事,近80%不知道阴蒂在哪里。这真是令人大跌眼镜。与西方女性中只有10%从未经历过性高潮的情形相比,地域与文化的差异竟然能够造成如此巨大的差异,真不可思议。
  • 波伏瓦指出:至今人们仍然同意做爱是为男性提供的一种服务。他获得快感,所以他应付给她一定的报酬。女性的身体是他购置的某种物品;而对于她,也是资本,她有权利用。她有权接受赡养,传统道德甚至也鼓励她这样做。
  • 恩格斯指出:在极大的程度上,只有女性才有义务实行一夫一妻制,因为男性在传统上就通过双重标准为自己保留了某些一夫多妻的特权。
  • 如果一个男性有很多性伴侣,那是成功、性感的标志;而如果一个女性有很多性伴侣,却是无耻、堕落的标志。这个双重道德标准已经足够解释女性的性伴侣少于男性的现象,用不着再去找什么生理原因了。
  • 同性恋解放阵线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同性恋群体的切身利益不会受到歧视和社会压抑。
  • 就像左撇子不是罪犯,不是道德败坏者,不是病人一样,同性恋也不是罪犯,不是道德败坏者,不是病人。它只是由于某些人类尚未得知的原因而自然形成的一种与大多数人不同的性取向。许多同性恋者都认为自己的性取向是先天的,要不然为什么社会环境的压力那么大,这些人还一定要选择同性恋生活方式呢?无论是先天还是后天,都不应成为问题,就像左撇子不应成为问题一样。福柯对这个问题也持不屑一顾的态度,当有人问他关于同性恋是先天成因还是后天成因的问题时,福柯说:关于这个问题我绝对无话可说。
  • 例如,米德发现萨摩亚少年全都与成年男性口交,而西方人却认为同性之间的性是“恶心”的,为什么会有如此的不同?这种现象只能用文化差异来解释,而无法用生理差异来解释。“同性恋欲望”或者说那种渴望与某个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肉体亲近——偶尔亲近、经常亲近或一生亲近的欲望,可以被视为正常的、自然的、多样化生命体验的一种形式。只有当我们把生殖性的性行为假定为唯一“正常的”“健康的”性行为时,同性恋才是“反常的”。把所有的非生殖性的性行为视为“违反自然的错误”,已经被现代性学视为一种非常狭隘的观点。
  •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本性是双性恋的,性欲是无区分的,也就是说,同性恋和异性恋来自同一个源头,同一种性冲动,只不过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他将同性恋视为异性恋习得过程的失败。在他那个时代,弗洛伊德对同性恋的态度是相对宽松的,但还是没有摆脱刻板化的预设。
  • 易装者、易性者、恋童者、虐恋者、恋物者、双性恋者等每一个群体都以特殊的性倾向为标志,都有自我表达的特殊历史,都在要求自己的存在空间和权利。
  • 对待淫秽品有三种立场和态度:保守派和传统道德主义认为它是使人道德败坏的诱因;自由派认为它是人类合法的感官享受,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宪法权利;激进女性主义则认为它是男性权力的表现。
  • 在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艾滋病发现之后,保守派和道德主义右派主导了性政治领域,而不是自由主义左派。
  • 罗素提出:性应当被视同为食,是人的自然需求,对它的约束应当只因为保护健康的原因,其他不必。
  • 但是,许多人却不愿意接受多元化的标准,当他们对人们作出判断时,好像总有一个应该据此生活的共同的道德标准。
  • 人类的性行为会受到法律、习俗等形形色色的社会规范的制约,通过性的社会化,人们学到了与所属的文化相适应的性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 西方文化一般把性视为一种危险的、具有破坏性的、反面的力量。大多数基督教传统,遵循着圣保罗的观点,认为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罪恶。只有婚内以生殖为目的的性和不追求快感享受的性,才有可能赎罪。这种思想又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的:生殖器官在身体器官中具有低下性,比精神、灵魂、心,甚至于比消化系统的上半部分(排泄器官的地位与生殖器官接近)都要低下得多,远不如后者神圣。这种观念到目前为止已经获得了独立的生命,而不再仅仅依靠宗教而成立了。
  • 福柯指出:“快乐与权力既不是互相抵消又不是彼此对抗,它们互相追逐、互相重叠和互相支持。它们凭着兴奋跟刺激的机制联结起来。”
  • 大多数的性话语,无论是宗教的、精神病学的、大众文化的还是政治的,总是将人类性能力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划为神圣的、安全的、健康的、成熟的、合法的或政治上正确的。这条界线把上述行为同所有其他的性行为区分开来,后者被认为是魔鬼的作品,是危险的,是心理病态的,是幼稚的或政治上应受谴责的。
  • 其实,像拥有吃饭的权利一样,人也拥有性的权利,不管它有多么怪异的形态,它仍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
  • 当一个男孩想穿女孩衣服或像女孩那样生活时,是什么力量逼着他非要去对自己的身体下那样的毒手呢?为什么他不能够穿裙子,为什么他不能够简简单单地过他想过的女孩的生活呢?这就是因为他生活在异性恋霸权的淫威之下,一种无形的暴力在规范着他该穿什么衣服,有什么样的做派举止。这是一种多么强大又是多么可怕的力量。它能逼着人残害自己的肢体。我们简直不能把它当成一种无形的力量,它简直是有形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度了。